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版本:P-V6x-DTRI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規章,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一、 蒐集目的及類別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因辦理或執行數位服務採購環境躍升計畫業務、活動、計畫、提供服務及供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用於內部行政管理、陳報主管機關或其他合於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規章定業務、寄送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或產業相關活動訊息之蒐集目的,而需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統一編號、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聯絡人、聯絡人職稱、聯絡人電話、聯絡人手機、電子郵件。
※您日後如不願再收到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所寄送之行銷訊息,可於收到前述訊息時,直接點選訊息內拒絕接受之連結。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除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您的個人資料僅供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中華民國領域、在前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合理方式利用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三、 當事人權利
您可依前述業務、活動所定規則或依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spo.org.tw)向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四、 不提供個人資料之權益影響
若您未提供正確或不提供個人資料,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將無法為您提供蒐集目的之相關服務。
五、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獲知且已瞭解上述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於所列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